关于京外调干及解决夫妻分居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1-17
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工作,严肃干部人事纪律,规范工作程序,提高报文质量,教育部人事司于去年近日召开了在京直属高校人事调配工作会,传达了人事部关于人事调配工作的最新程序及要求。 根据此次会议精神,从2007年开始,京外调干及解决夫妻分居工作将按照更新后的标准办理手续和报送材料,有关教职工请仔细阅读《北京林业大学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办理的政策及材料要求》,严格按新要求准备所需表格、材料,所需表格可以从本网站下载专区的“人事科”文件夹下载。 附: 北京林业大学从京外调(迁)入人员审批办理的政策及材料要求 (一)京外调干 ●政策条件 我校京外调入人员的基本要求:京外人员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45岁,必须具有正高职称且具有博士学位,在主持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获奖或教学方面有突出业绩,或为学科急需人才。 ●需报材料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干部,在具备指标,干部符合进京条件的情况下,须上报人事司以下材料: 1、以学校的名义向人事司报送主报告(一份) 注:一是介绍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年龄、学历、所从事专业、现工作单位及任职情况等);二是写明调京理由;三是特殊情况的说明。 2、《因工作需要拟调人员办文备案表》(一式两份) 注:“常住户口所在地”应填写派出所;“职务职称审批机关及文号”不能缺少,“调入单位情况”名称应填写学校,不要填院、系等,编制数、现有数一定要填上;“填表人”一项空,不要填写。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注:“单位或住址”既填单位也填详细住址;“户口登记机关”填派出所;“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填写京内一方户口所在住址,填门牌号,如系集体户口,可填京内方所在的单位;“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填派出所。 4、拟调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如是博导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若拟调人员在京外单位已被聘为博导,需附京外单位正式聘任通知及调任学校聘任证明;若在京外单位未被聘为博导,需附调任学校正式聘任通知。 5、拟调人员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6、拟调人员教授资格申报表复印件 7、拟调人员及配偶户口卡复印件 8、拟调人员及配偶结婚证复印件 9、随迁子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在校证明) 10、配偶京内单位同意接收函 11、配偶京外单位同意调出函 12、拟调人员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13、配偶干部身份证明 14、拟调人员业务考核的材料 (二)解决两地分居 ●政策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关于因进一步做好干部夫妻两地分居问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80号)和《关于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中央直接管理企业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政策的通知》(人办发[2003]55号)等文件的规定: 1、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获得者、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被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被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三年的人员、处级以上管理人员、博士学位获得者及获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三年的人员,中央管理企业总部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这十类业务骨干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不受年龄、分居时间、指标方面的限制。 2、未达到上述条件,但符合下列规定的人员,可占用调出京外干部户口指标解决两地分居: (1)夫妻双方均为干部,女方(户口)在京且工作2年以上,夫妻一方父母在京居住(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2)京内一方为干部,分居五年以上或年满30岁,其中在京干部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放宽到分居三年或年满28岁;(3)女方(户口)在京为工人,京外男方系干部的,分居五年以上或女方年龄30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4)男方在京为工人,京外女方系干部的,应分居十年以上或男方年龄35岁以上,家庭生活有特殊困难且工作需要不宜调出的。 ●需报材料 一、京外方为干部(档案中有统招统分中专及以上学历学生毕业时统一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或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签章的聘(转、录)干手续),按干部调动手续办理: 1、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报批件(一份) 注:人事处以学校名义出具。 2、《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拟调人员情况表》(一份) 注:此表务必精确,“出生日期”一定要填写到日,“学历”填中专及以下、大学本科、硕士、博士;“结婚日期”必须写年、月、日,“结婚证发证机关及文号”按证书上的写;“现工作单位”除填写单位外,还必须填写与户口派出所一致的准确地址,而且不能填写在京的接收单位;“户口所在地”一律填写派出所;“拟调入单位名称”除填写接收单位外,还必须写上与拟落户派出所一致的居住地址;“拟调入单位”的编制数、现有数、尚缺数,必须得写,不得遗漏。“京内一方”参加工作时间不能空,且应准确到日;“获学位时间”要与所附证书一致;“职称聘任时间”要准确到日;“何年何月由何地何原因调京”一栏必须精确: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校,博士或硕士或本科毕业分配,或北京出生,或京外调干;“户口所在地”一律填写派出所;“占用指标情况”填获博士学位、硕士毕业满三年、聘中级职务满三年、聘高级职务、备案指标等。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份) 注:“调动人姓名”不可填写在京一方的姓名;“单位或住址”填写其在外地常住户口簿首页登记的地址,若为单位集体户,可填写工作单位名称;“户口登记机关”填派出所;“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填写在京一方的住址和拟接收的单位名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填在京方户口所在派出所。 4、京内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 5、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 6、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博士、硕士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任职通知等) 7、结婚证复印件 8、随迁子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在校证明) 9、京内方业务考核材料 10、京外方干部身份证明 11、京外方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 12、京外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 二、京外一方为工人(有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劳动部门签章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聘用审批表、登记表或备案表等),按工人调动手续办理: 此类人员调京,人事部批复后,需要到北京市劳动局办理有关手续。 1、人事处以学校的名义向人事司报送主报告(一份) 2、《解决干部夫妻两地分居办文备案表》(一式两份) 注:此表务必精确,“出生日期”一定要填写到日,“学历”与前面的要求一样;“结婚日期”必须填年月日;“结婚证发证机关及文号”不可漏填;“现工作单位”不可填写京内接收单位的名称,除填写单位外,还必须填写与户口派出所一致的准确住址;“户口所在地”一律填写派出所;“拟调入单位名称”除填写接收单位外,还必须写上与拟落户派出所一致的居住地址;“拟调入单位”的编制数必须得写,现有数、尚缺数,不得遗漏;“京内一方”参加工作时间要填写到日;“获学位时间”要与证书的一致;“职称聘任时间”要准确到日;“何年何月由何地何原因调京”一栏必须精确:某年某月某日,某某校,博士或硕士或本科毕业分配,或北京出生,或京外调干;“户口所在地”一律填写派出所;“占用指标情况”填“获博士学位”、“硕士毕业满三年”、“聘中级职务满三年”、“聘高级职务”、“备案指标”等)。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四份) 注:“调动人姓名”不可填写在京一方的姓名;“单位或住址”填现工作单位和与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一致的门牌号;“户口登记机关”填派出所;“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填写在京一方的住址和拟接收单位的名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填在京方户口所在派出所。 4、《申请调动工作登记表》(一式四份) 注:填表要求与其他表格类似。 5、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 6、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博士、硕士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任职通知等) 7、京内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 8、结婚证复印件 9、京外方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 10、京外方工人身份证明 11、随迁子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在校证明) 12、京内方业务考核材料 三、京外方是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 1、人事处以学校的名义向人事司报送主报告(一份) 2、《解决干部家属“农转非”办文备案表》(一式两份) 注:此表主要填写在京干部的情况:“出生日期”一定要填写到日,“何年毕业于何学校”的要求与前表一样;“现工作单位”除填写单位外,还必须填写与户口派出所一致的准确地址;“常住户口所在地”一律填写派出所;“拟调入单位名称”除填写接收单位外,还必须写上与拟落户派出所一致的居住地址;“职称聘任时间”要准确到日,且与证书上的时间一致;“拟迁京人员情况”栏:“常住户口所在地”除填写县乡村外,还必须填写派出所;“是否非农业户口”要注意不要填错,是农业户口,要填“否”,非农业户口,要填“是”。 3、《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一式三份) 注:“调动人姓名”不可填写在京一方的姓名;“单位或住址”填写其在外地常住户口簿首页登记的地址,若为单位集体户,可填写工作单位名称;“户口登记机关”填派出所;“迁入地详细地址或单位”填写在京一方的住址和拟接收的单位名称;“迁入地户口登记机关”填在京方户口所在派出所。 5、京内方职工关系证明复印件(毕业分配工作的派遣通知书或就业报到证;劳动合同;职务任命文件等) 6、京内方符合解决干部夫妻分居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博士、硕士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任职通知等) 7、京内方常住户口卡复印件 8、结婚证复印件 9、京外方同意调出函、同意接收函 10、京外方农业户口卡复印件或待业、无业证明复印件 11、随迁子女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在校证明) 12、京内方业务考核材料 13、双方身份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