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09-25
各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教委通知,现将今年秋季我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教师资格的认定只受理专任教师(含辅导员教师)的申请,其他人员的申请不予受理。
1、学历条件:
具备国民教育系列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2、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1)身体条件: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须三甲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2)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可免于测试。
请申请人员直接到相关的指定地点报名参加普通话测试 (详情请查阅北京市语言文字网)。
(3)高校教师上岗要求:所有申请人员须参加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高等学校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为做好教师资格申请人员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各院系专家评议组要对本院的申请人员进行测试,提出审查意见,并由专家评议组组长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结果”一栏签名。
二、认定受理时间及上报材料
请各单位于9月27日(周六)前将本单位申请人员名单报到人事处职工培训科(综合楼321),领取《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于10月10日(周五)之前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2008年秋季)一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6)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份。
(7)近期正面(同版)小2寸彩照三张(其中两张分别贴在两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
请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进行教师资格认定,按时报送材料。
联系人 : 张向辉、杨丹
联系电话: 62338181
附件:1、《高校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有关表格的填写要求》
2、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汇总表(2008年秋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