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使用临时工未签合同 单位风险加大
发布时间:2007-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 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同时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固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 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希望各用人单位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依法规范用工行为,及时完善规章制度,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和其他不规范行为及时纠正。
 
  
 
 
                                                            人事处
                                                          2007-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