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5-04
北林人办发〔2009〕7
各单位:
  根据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工会《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的通知》(京教人【2009】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北京市优秀教师”和“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为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在职教师和教育工作者,重点是在教育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曾获得过相同称号或同级别荣誉(如北京市劳模等)的人员一般不再参加评选,教育部门(包括高校)厅局级干部不参加评选;
(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校内二级单位(各处室、学院)。
二、“北京市优秀教师 ”、“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条件
  “北京市优秀教师 ”、“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具有教师资格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实施素质教育,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为人师表,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在教学第一线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全面成长,教书育人,在培养学生健康人格、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成绩突出;
  (二)具有较为深厚的学术功底,自觉更新知识,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能够将学科知识与教育理论、现代信息技术等有机结合,在教学改革、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某方面成绩突出;
  (三)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敬业精神强,师德高尚,为人师表,受到师生尊重和信赖,在德育工作或班主任工作方面成绩突出;
  (四)在教育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能够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并取得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或者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五)在学校管理上,办学思想端正,坚持依法治校,勤政廉洁,民主开放,勇于创新,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凝聚力强,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以及学校管理、服务、学校建设方面成绩显著。
三、“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
“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是领导班子团结协调,勤政廉政,依法治教,规范管理,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在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教育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
四、推荐工作要求及名额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评选过程当作宣传和弘扬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教育系统先进集体等良好师德及先进事迹的过程,激励广大教师、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
  (一)认真部署推荐工作,广泛进行宣传并组织好评选条件的学习。
  (二)评选工作坚持民主推荐、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评选推荐。
(三)推荐工作采取本单位自下而上民主推荐的方式,每单位推荐“北京市优秀教师 ”或者“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不超过1名。
(四)北京市共给高校系统分配5个“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
五、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优秀教师、北京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一式一份(请注明申报类别:优秀教师或者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格不能更改或者串页);推荐人选的事迹材料一式一份,篇幅在1500字左右。
(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需准备事迹材料一式一份,篇幅在3000字左右。
    所有申报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感。
六、申报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上述所有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各一份,请于5月15日(周五)下班前将材料报送至人事处(行政楼321);
(二)联系人:张鑫      电话:62338323
 
 
                                      北京林业大学人事处